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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小思 | | 我要留言 |
![]() 女 | 您好,①我妈妈自2000年到2008年八年间在医院做护工,但是从未有过周日,周日上班的时候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工资的百分之两百支付支付。 ②法律规定的元旦等节假日也没有休息,同样没有按照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劳动法也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实行这一条也要实行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但是医院从未从我妈妈的角度出发。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个小时,但是我妈妈每周的工作时间达到63个小时。这部分延长时间也没有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 ④在医院期间没有享受任何社会保险。 ⑤并且医院在8年里面先后3次转让护工承包权,在完全没有和我妈妈商量的情况下。 请问律师我妈妈可否就以上几项通过法律手段向医院索要赔偿。谢谢。(2008-08-13 08:44:49) | |
| 丁丽 | | 我要留言 |
![]() 女 | 您好,我是在安徽芜湖买了一楼盘的期房,现在开发商把楼梯的走西搞错了,是属于没有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了设计,也没有通知我们买房人,经过协商已经答应给我们退房,可是说没有违约金退的,说是合同上有写了如果有重大质量问题才给予退3%的违约金,说改变了楼梯走向并不是质量问题不造成居住影响,所以没有违约金退,是这样的吗?我就想不明白了,为什么开发商违约了就不用退违约金?如果是我们买房人违约了那就不得了了 (2008-08-01 21:55:51) 版主回复:你好!本律师已经在电话中为你解答,故不再书面答复.安徽芜湖律师网欢迎你的登录! | |
| ahbg | | 我要留言 |
![]() 女 | 王律师,你发送的邮件我已经收到了,你能告诉我镜湖法院立案的号码吗?(2008-01-21 19:12:57) 版主回复:你好!镜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553--2212131,联系人:柴庭长. | |
| 李运 | | 我要留言 |
![]() 男 | 王律师,谢谢你在电话中为我做的法律解答,帮我处理了急事.再次谢谢王律师.(2008-01-04 15:04: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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